新《會計法》的頒布與實施對注冊會計師的影響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新《會計法》的實施有利于改善注冊會計師的執業環境
注冊會計師執業環境的改善離不開整個會計市場的規范,而會計市場的規范必然需要健全的法制作保障。新《會計法》的修訂順應了上述需要,其“規范會計行為,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和完整”的目標與注冊會計師行業凈化執業環境的要求是一致的。
(一)新《會計法》明確了單位負責人為單位會計責任主體,切中虛假會計信息的要害,抓住了矛盾的關鍵,這對改善注冊會計師的執業環境具有深遠意義。
(二)新《會計法》進一步完善了記賬和財務報告規則。新《會計法》特別強調會計核算的依據必須是“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這一規定對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性至關重要,因為只有從源頭上保證了會計核算依據的真實性,才有可能保證會計信息的質量,注冊會計師才有可能從“假數真算”、“假賬真審”的陰影中走出來。此外,新《會計法》還特別要求企業披露對外提供的擔保、未決訴訟等或有事項,同時對虛擬經濟業務、賬外設賬、隨意變更會計確認標準或計量方法等常見的造假行為作了禁止性規定,對于注冊會計師來講,這些都是高風險區域,新《會計法》對此作出明確規定顯然有利于注冊會計師執業。
(三)新《會計法》增加了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的規定。新《會計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這一規定是原《會計法》沒有的。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是單位內部控制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內部控制制度在保證會計資料真實性、完整性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從注冊會計師審計的角度來考慮,現在企業規模龐大,詳細審計對注冊會計師來講幾乎是不可能的。而要進行抽樣審計,就不能離開單位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這一前提。新《會計法》對單位建立健全內部監督制度作出了明確規定,為注冊會計師利用現代技術進行審計奠定了基礎。
(四)新《會計法》加強了對會計人員的管理。如增加了對會計人員從業資格的規定,加大了對會計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建立了會計行業終身進入制度等,這些對提高會計人員素質、約束會計人員行為必將產生積極影響,從而有利于改善注冊會計師的執業環境。
二、新《會計法》的頒布實施為注冊會計師獨立和公正執業提供了法律保障
新《會計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經注冊會計師進行審計的單位,應向受委托的會計師事務所如實提供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以及有關情況。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不實或者不當的審計報告。”這一規定為注冊會計師獨立和公正執業提供了法律保障。
(一)在有關會計法律法規中第一次明確要求被審計單位向會計師事務所如實提供會計資料。注冊會計師開展審計業務,只能依據被審計單位提供的會計資料和有關情況,按照規定的審計規則、審計程序進行。如果被審計單位不予以配合,提供的會計資料不真實,注冊會計師的審計工作就無法正常開展,出具的審計報告就無法達到客觀公正的要求。我國注冊會計師獨立審計準則中,對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作了明確劃分,規定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和完整是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責任。但是,準則只對注冊會計師具有約束力,對被審計單位不能施加任何影響,如果沒有法律對此加以保證,獨立審計準則中的這一規定就顯得蒼白無力。新《會計法》明確規定如實提供會計資料和有關情況是被審計單位的法定責任和義務,就為正確區分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保護注冊會計師的合法權益提供了保障。
(二)以法律形式明確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要求或示意注冊會計師出具不實或不當報告。注冊會計師獨立開展審計業務,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執業過程中不應受到任何外界的干擾和左右。但在實際工作中,違法干預、干擾注冊會計師依法執業的現象非常突出。一些客戶不僅不如實向注冊會計師提供會計資料和有關情況,甚至還示意、強求注冊會計師出具虛假審計報告。雖然《注冊會計師》對上述問題有規定,明確指出當注冊會計師遇有委托人示意作不實或不當證明的,應當拒絕出具報告,但僅有上述規定對注冊會計師進行約束顯然是不夠的,還應當明確規定被審計單位不得干擾注冊會計師獨立開展審計業務,不應向注冊會計師提出不合理要求。新《會計法》順應了這一需要,對上述問題做出了明確規定,這對打擊脅迫、利誘注冊會計師“造假”行為,有效制止不實和不當審計報告的出現具有重要作用。
三、新《會計法》的頒布實施有助于加強對注冊會計師行業的監管
注冊會計師雖然是以第三者中立的身份對會計信息進行驗證,但由于種種原因,仍不免受到各方面利益的干擾,因此有必要對注冊會計師行業進行監管。以前,我國的會計師事務所實行的是掛靠政府有關部門的管理體制,對注冊會計師及會計師事務所的管理和監督政出多門、各行其是。雖然《注冊會計師》也規定了財政部門管理注冊會計師的體制,但財政部門往往無法真正行使監管注冊會計師的職權。隨著會計師事務所脫鉤改制工作的完成,有必要統一并加強對注冊會計師行業的監管。新《會計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財政部門有權對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審計報告的程序和內容進行監督。”這就進一步重申和強調了財政部門對注冊會計師行業的監管權,不僅及時滿足了會計師事務所管理體制改革的現實需要,也為逐步建立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的注冊會計師行業監管體制奠定了一定基礎。
四、新《會計法》的頒布實施對注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提出了更高要求。
新《會計法》的頒布實施,既保證了中介機構對企業會計社會監督作用的充分發揮,也對注冊會計師及會計師事務所提出了更高要求。新《會計法》實施后,注冊會計師及會計師事務所的壓力主要來自于兩個方面:一是來自客戶方面的壓力。由于新《會計法》強化了單位負責人的法律責任,加大了對會計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因此,客戶為了維護自身利益,必然會更慎重地選擇會計師事務所。那些執業質量高、信譽好的事務所將受到客戶的青睞;相反,那些水平低、信譽差的事務所將逐漸會失去生存的空間。所以,從這一方面來看,注冊會計師必須加強對業務知識的學習,不斷提高執業水平。另外,為了更好地滿足客戶的多方需求,會計師事務所還應不斷拓展業務領域,在幫助客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提供管理咨詢等方面下功夫。二是來自行業監管方面的壓力。新《會計法》賦予了財政部門對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程序和內容的監督權,也規定財政部門為各單位會計工作的監督檢查部門,對各單位會計工作行使普遍監督權,這就為財政部門有效查處、界定注冊會計師出具虛假、不當的審計報告,加大對弄虛作假者的打擊力度提供了有利保證。注冊會計師中的害群之馬必然會受到嚴懲。因此,注冊會計師只有切實提高執業水平,加強職業道德修養,才可保護自身利益,有效防范責任風險。
- 發表評論
- 我要糾錯